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二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甲,曾用名翟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87********,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陕西**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7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9日02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翟某甲酒后驾驶陕A****N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从W酒店附近的曲江雅居乐小区沿本市雁南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雁南五路曲江水厂附近时,被交警曲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翟某甲血醇浓度151.4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翟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翟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