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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曾用名翟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8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保定市**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住保定市竞秀区**小区。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我院审查办理。我院于2020年1月6日受理该案,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酒后驾驶冀F*****别克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向阳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创业路交叉口南侧治理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翟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98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翟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46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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