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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1198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栋**单元**号,住怀化市鹤城区**路**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5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翟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城北恒大御景湾旁一餐馆饮酒用餐后驾驶牌号为湘NF33**的小型汽车回家,行驶至怀北路龙泉雅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1.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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