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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部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47岁,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72********,户籍所在地是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现住址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22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的灰色长城牌小型轿车,在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沿文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文化路西段大马庄村东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翟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0.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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