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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841990********,汉族,大专文化,石家庄市新华区**学校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棕色凯宴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大街**路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翟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15.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翟某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及采血视频,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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