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刑不诉〔2020〕Z103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1********,汉族,中专文化,海南**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2时57分,被不起诉人翁某某驾驶一辆琼AE****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二环南路路段时被东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检验,送检翁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14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吹气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翁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其酒精含量浓度为141.15mg/100ml,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王玉竹
检察官助理:王云鹏
2020 年 8 月 13 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