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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11987********,汉族,大学本科,广西**贸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镇**路**号,住广西南宁市青某某**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翁某某在南宁市青某某长路金悦轩饭店饮酒后由其朋友驾驶桂A****6号牌小型客车行驶至竹溪大道“TT”国际小区入口。其朋友离开后由翁某某驾驶桂A****6号牌小型客车继续行驶,沿竹溪大道辅道驶入竹溪立交桥底,随后被南宁市青某某竹溪大道路段(民歌湖附近)临时检查点的民警查获。民警及时提取翁某某静脉血液后委托鉴定,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翁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30.8mg/100ml。

本院认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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