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静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甘肃省静宁县**乡**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2月24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东郊派出所罚款200元;因盗窃于2013年7月19日被静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被静宁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1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在家吃晚饭期间独自饮用了一小啤酒杯“***”(42℃)白酒和一瓶(500ml)“**”牌瓶装啤酒。当晚20时48分应其同村朋友罗某乙邀请到静宁县城吃羊头,被不起诉人罗某甲便驾驶家中车牌号为甘L*****号*色**牌轻型普通货车(车辆所有人为其胞兄罗某丙)拉载罗某乙去静宁县城,约21时30分,二人到静宁县**区“****”门口,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约其女朋友胡某某到车上聊天,罗某乙便下车离开。约一小时后,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和罗某乙经在微信上联系,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驾车接上罗某乙准备回家,行驶到静宁县*街“****”路段处时,被静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随后,经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66mg/100ml,并被带到*医院抽取血样。
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1月6日以甘科诚[2019]法毒鉴字第0365号法医检验报告书鉴定:所送罗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和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罗某丁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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