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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304221985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非××代表,非××委员,衡阳市**鉴定所职工,户籍所在地衡阳市石鼓区**路**号**户,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石鼓大队民警抓获,同年7月1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甲酒后驾驶湘******小车,沿本市石鼓区**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经检测其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9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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