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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生于1978年****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8********,汉族,中专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大道******单元****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交我院办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妻子张某某(已起诉)通过网络购买假烟,向王某甲、施某某、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王某乙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达56843元。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帮助张某某运送及销售假冒伪劣卷烟。2019年9 月2 日,侦查人员在张某某家中查获尚未销售的102 条云烟(紫)、6 条云烟(软大重九)、8 条贵烟(国酒香30) 、1 条云烟(印象)、3 条冬虫夏草(硬)、71条玉溪(软)、45条中华(硬)、11条中华(软)、1 条熊猫(硬时代版)九个品牌卷烟。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尚未销售的卷烟价值75110 元。

同时查明:2018年以来,张某某从网上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伙同罗某某销售牟利,向刘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国窖1573)共20330 元。2019年9 月2 日,侦查人员在其家中查获尚未销售的贵州茅台(飞天普通)白酒34瓶、经典装国窖1573白酒23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5瓶。经鉴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共价值83238 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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