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81********,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住蒙山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7日被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被以涉嫌运输毒品罪逮捕。
本案由湖北省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3日向阳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于同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3日、11月3日分别退回补充侦查一个月,2021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阳新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9年12月2日,韦某甲(另案处理)根据韦某乙(曾用名韦某丙,另案处理)安排,邀约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等人从广东中山出发,于当日深夜将7公斤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运抵湖北大冶,贩卖给了张某某(另案处理)。
2019年12月25日,韦某乙、曾某某、施某某(均另案处理)安排将20公斤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从云南运输至湖北交易。韦某甲根据韦某乙安排,邀约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等人从广东中山出发,运送张某某购买的2公斤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至湖北大冶,并接应从云南运输至湖北交易的20公斤麻古。韦某甲、罗某某等人于26日凌晨将2公斤冰毒运抵大冶,经他人贩卖给了张某某,然后前往阳新县**大酒店交接20公斤麻古。当日下午,韦某甲、罗某某等7人在交接麻古过程中被缉毒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了毒品疑似物34包。经鉴定,从送检检材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合计净重19204.945克。
本院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起诉意见书认定罗某某当时主观上“明知是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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