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80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75********,汉族,文盲,无业,群众,户籍地址: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会**号,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4日凌晨4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大道北侧一工地,窃得被害人覃某某放置在工地内的钻探机上的配件动探头、标惯器、1米钻杆、铁质接头、复合片钻头各一个;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置在工地内的钻探机上的配件1米钻杆、铁质接头、铁锹各一个;窃得被害人殷某某放置在工地内的钻探机上的配件1米钻杆、铁质接头各一个。
2、2020年5月28日凌晨4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至前述工地内,窃得被害人向某某放置在该工地内的钻探机上的配件锤垫、小管子钳、大管子钳、1米钻杆各一个以及1.5米钻杆三根、铁质接头三个;窃得被害人覃某某放置在该工地内的钻探机上的配件大管子钳、扳叉、圆拔叉、卸扣、铁质接头各一个;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置在该工地内的钻探机上的配件标惯器一个。
3、2020年5月29日凌晨4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至前述工地内,窃得被害人向某某放置在该工地内的钻探机上的配件自由钳二把;窃得被害人朱某某放置在该工地内的钻探机上的配件1米钻杆、铁质接头各一个;窃得被害人殷某某放置在该工地内的钻探机上的配件薄壁取样器一套。
经鉴定,上述被窃物品共计价值1170.5元。
案发后,涉案赃物已全部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向某某、覃某某、朱某某、殷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归案后认罪认罚,赃物已全部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