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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3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高州市石仔岭****宿舍。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晚上23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粤S609NQ的小汽车在高州市东方大道路段行驶,并被民警查获,经过吹气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6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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