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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2390,汉族,高中文化,四川**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1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行驶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街口时,被执勤交当场查获,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罗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6.6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罗某某的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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