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州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所在地宜昌市夷陵区**号**栋**单元**室,租住襄阳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2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鄂E****5小型轿车沿襄州区云湾路由南向北行驶,途经盘查地点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为9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被带至襄州区人民医院惠民医院抽血备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罗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7.9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视频资料;5.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