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州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所在地宜昌市夷陵区**号**栋**单元**室,租住襄阳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2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鄂E****5小型轿车沿襄州区云湾路由南向北行驶,途经盘查地点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为9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被带至襄州区人民医院惠民医院抽血备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罗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7.9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视频资料;5.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