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93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社区**组,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室,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朋友在龙岗区布吉**饭店吃饭,期间点了一份黄酒焖鸽子,汤里有黄酒,罗某某喝了该道菜的汤。9日01时20分许,罗某某驾驶粤B7W****号牌小型汽车途经宝安区广深公路-107国道沙井路段被宝安交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82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57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5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