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住甘肃省景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环城路“凯旋门KTV”出发,沿环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过东街十字后左转弯沿什字南侧水泥路行驶至水泥路西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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