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河南省郸城县**镇**行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晚上6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P*****棕色众泰牌轿车,行驶至西亚利宝西边农校路南段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9.7mg/100ml。

本院认为, 罗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