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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6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廉江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5132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粤G****的小型轿车,途经廉江市罗州大道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4mg/100ml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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