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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Z11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2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路**号。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3时34分,罗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粤FCQ***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北路出大观中路东301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程序对罗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2mg/100mL,罗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罗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8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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