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住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兴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罗某某于2019年7月25日驾驶川Q****1小型汽车从兴文县古宋镇小河村往转盘方向行驶,当晚21时许该车行驶至兴文县古宋镇胜利街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执勤交警随即将罗某某带至兴文县中医院抽取其血样保存并随后送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经鉴定,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6.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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