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86********,苗族,大学本科文化,雷山县**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丹江镇朝阳路**号**号机关人员集体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雷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1年1月1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晚,罗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贵H8****的小型轿车,由雷山县方祥乡往雷山县城方向行驶。21时19分,当车辆行驶至雷山县丹江镇雷公山大道500米处时,被雷山县公安局交通执勤民警查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5.85mg/100ml。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1年1月11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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