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镇**村**组**号,住遵义市汇川区长沙路**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朋友在晚饭时饮用了约半斤白酒,次日上午8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S****号小型汽车由长沙路往马家湾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湛江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04mg/100ml。民警随后将罗某某带至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密封送检。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4.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态度好;且为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