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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7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延安**路**号**单元**层**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交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5的小型普通客车由本市百花大道右转往改茶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三桥立交(百花大道右转往改茶大道三桥立交匝道8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1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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