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1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贵州省毕节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2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贵BV****轻型栏板货车从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往花溪区方向行驶,行驶至田园南路1公里100米处时,被设卡盘查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3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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