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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11968********,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村**组**号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交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花溪区青岩镇往黔陶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014县道1公里30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花溪区分局设卡查获。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酒精测试结果、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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