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75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5201121993********,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乡**村**组。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规定,于2020年11月1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贵A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140县道永乐乡水寨村五二寨村民组时,与胡某某驾驶的贵A3****号小型轿车、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三车受损、孙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罗某某将孙某某送至医院检查,胡某某在医院与罗某某协商赔偿未能达成一致,胡某某电话报警,罗某某知道胡某某报警后仍留在医院等待处警民警,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值为161mg/100ml,后被带至贵阳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检验,罗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3.1mg/100ml。
案发后,罗某某对孙某某、胡某某作出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