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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贵州省习某某**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2020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习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21时26分,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C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习某某九龙街道树人学校往习某某杉王街道丹霞南路方向行驶,行驶至习某某杉王街道丹霞南路2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习某某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7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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