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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597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1956********,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0时21分,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蓬安县东风路“知心知味”饭店外出发,行驶至S203线75KM+500M路段时(东风大道蓬州大药房附近),被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民警立即将罗某某带至蓬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检验,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3.8mg/100ml。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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