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住业州**村**组**号。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到本县业州镇北环路和团结路交界处的凯宾莱酒店门前时,因操作失控人车倒地,造成酒店玻璃大门被撞坏,罗某某自己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抽取血样检测鉴定:罗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2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赔偿了凯宾莱酒店的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