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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华检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6********,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号**栋**单元**楼**号,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9日23时58分许,罗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黑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五段外侧辅道航天立交至成渝立交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罗某某作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3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罗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十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罗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88.8毫克/100毫升。罗某某对检验结果为异议。到案后,罗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成都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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