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329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3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住南宁市青某某**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6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经竹溪立交桥桥底,行驶至南宁市青某某竹溪大道辅道民歌湖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8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