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41995********,汉族,**大学研究生在读,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镇**村**组**号,现住宜昌市**栋**室。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于2020年9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经袁某某(另案处理)居间介绍,为张某某(另案处理)代考全国研究生考试英语科目,在本市洪山区南李路28号湖北工业大学第二教学楼处核验身份时,被考场教务工作人员厥某某发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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