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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三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男性,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3********,中专文化程度,系中国电信兰州分公司雁南支局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0日23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缪某某驾驶甘A*****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静宁路与南滨河路十字路口(静宁路北口)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抓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时酒精检测,数值为:99mg/100ml。后经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缪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90.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缪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损失和后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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