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索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611983********,藏族,小学,隆某某**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县,住隆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藏隆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西藏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倪某某,男性,隆某某**局法律援助律师。
本案由西藏自治区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索某某在隆某某**茶园内与其朋友洛某某一起喝酒,前后两人大概喝了一箱左右百威纯生瓶装啤酒。当晚2020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索某某准备回家,并驾驶藏******丰田霸道小型客车回位于隆某某***院内干部周转房。当晚索某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至隆某某**宾馆门口旁时发生事故。被不起诉人索某某立即下车查看,发现自己开的车撞烂商铺门口停放的一辆三轮电动车后随即敲了旁边商铺的门。但因无人开门,被不起诉人索某某就到隆某某公安局值班室主动投案。当晚值班民警接报后立即向隆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报案,交警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被不起诉人索某某有醉酒驾驶的嫌疑。并在见证人德某某的见证下,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检测前后三次结果分别为174/mg100ml、150/mg100ml、170mg100m。随即隆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被不起诉人索某某带至隆某某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抽取。该血样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司法中心鉴定,当晚索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51.68mg/100ml。
本案被不起诉人索某某属于初犯、偶犯。并案发当晚主动到隆某某公安局投案,完全具备法定情节的自首行为。且积极向被害人进行赔偿道歉,被害人也谅解了索某某的行为,并出具了谅解书。索某某在我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原则,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院认为,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始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索某某不起诉。
侦查部门从被不起诉人索某某处扣押的肇事车辆,待案件不起诉宣布后返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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