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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糜某某危险驾驶案)_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糜某某,男,197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扬州市邗江区**街道******号,住扬州市邗江区******小区。被不起诉人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71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9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糜某某酒后驾驶苏K8****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利民村苏窑组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65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5.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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