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糜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扬州市邗江区**街道**村**组**号,住扬州市邗江区**镇**路**小区。被不起诉人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糜某某酒后驾驶苏K8****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利民村苏窑组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65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5.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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