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粟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1********,汉族,小学肄业,住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务农。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粟某某在武胜县**镇**街**餐馆与周某某等人饮酒。2020年10月2日18时许,粟某某与杨某某因打麻将发生纠纷,后粟某某酒后驾驶川XT****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岳池县坪滩镇马家沟村8组到坪滩派出所要求处理纠纷一事,坪滩派出所民警发现粟某某有酒驾嫌疑,经呼吸酒精测试仪测试,粟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44. 2mg/100ml。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粟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
本院认为,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投案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