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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米某甲危险驾驶案)_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82********,布依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米某甲与米某乙等人在自家吃饭饮酒,在吃饭过程中米某乙接到电话要去县城办事,后其驾驶贵HQ****号小型面包车由家沿长兴大道往官井蓝欣花园方向行驶,21时14分,当车行驶至长兴大道OKm+800m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后经检验,米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米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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