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乃检公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401271983********,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乡**村**组,住址:山南市乃东区**苑出租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于2020年7月2日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本院于9月16日决定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由乃东区公安局泽当镇派出所依法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在位于山南市乃东区的***酒吧内喝酒,酒后米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藏******的凯翼牌白色小型轿车在市区道路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乃东区**路和**大道十字路口时,被蒋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渝******的雪佛兰牌白色小型轿车追尾,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米某某主动在事故现场等待,并委托他人报警。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于当晚将米某某带至山南市**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米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5.4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的供述;3.证人贡某某、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较轻,且米某某系自首,在案发后认罪认罚且态度良好并具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本案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的驾驶证件请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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