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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米某某交通肇事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检公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住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喀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4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米某某驾驶辽G****5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辽G****挂)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线451km+960M处(**镇**路口)路段时,与国某某驾驶的辽N****8号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国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经喀左县交警大队认定: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国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米某某打110电话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实际履行,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喀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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