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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5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乡**村**屯,现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路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爱玛牌两轮电动车,沿建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柴油机厂附近时,被甘南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64.1mg/100ml,民警随即将其带到甘南县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管某某的血样经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75.8mg/100ml。被不起诉人管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及我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处理意见的通知》、《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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