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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19〕126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青岛**电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单元**楼西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黑色、日产牌小型客车沿黄岛区东岳中路自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94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管某某带至第二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2019年10月15日,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检验,在送检的管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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