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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0********,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朝阳**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19分,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铁山检查站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管某某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经对管某某案发时提取的血样进行检验,乙醇含量为110.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管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材料、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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