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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73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单元****住成都市武侯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10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管某某与朋友先后在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一餐馆、汇源北路一KTV喝酒。次日0时许,管某某驾驶川A*****别克牌小型轿车,从汇源北路出发沿二环路由万年场往牛市口方向行驶。0时37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14.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12日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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