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号**组**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7日交办至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M的小型轿车由云岩区百花大道往改茶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三桥立交桥1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2019年11月14日22时31分,执勤民警经对被不起诉人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8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云岩区人民医院进行提取血样,经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管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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