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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润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7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江苏省镇江市**管委会工作人员,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管某某与朋友在本市润州区黄山东路“老弄堂”饭店饮酒后,搭乘好友陈某某的轿车返回润州区**小区,后用手机申请了“滴滴代驾”服务,为方便代驾找车,管某某将其停放于该小区23幢楼下的苏L3****轿车开至该小区东门,并停放于此,下车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毫克/100毫升。

到案后,管某某始终配合公安机关检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丁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6.公安机关从管某某手机提取的申请代驾服务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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