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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简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址:广东省**荔城街******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简某某,饮酒后驾驶1辆二轮摩托车(车牌号:粤A*****),于2020年01月04日01时07分许,行驶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犯罪嫌疑人简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3.4mg/100ml),后即带至广州市增城区中医医院对其抽血送检(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8.2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简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简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简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不具有酌情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区人民检察院

2020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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