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75********,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琼D6****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大田镇零公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符某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11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意见补正书;
4.提取笔录及相片。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刘 霞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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