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78********,黎族,初中文化程度,东方市**村水库管理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据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9时许,符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琼D6****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东方大道十字路段时被东方市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吹气检测,检测值达121mg/100ml。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对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其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102.81mg/100ml。

本院认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彭 楠

2020年3月31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