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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34号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6****号牌小型汽车在从**路与**路交汇处出发沿**路开回**,行驶至龙岗区**街道**路时被交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18.65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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