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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江检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72********,汉族,初中文化,武装部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住海南省昌江县****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符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琼D*****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方向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昌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前路段时,被路面执勤交警查扣。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5.7mg/100ml,随后被现场执勤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符某某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4mg/100ml。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返还清单、到案经过;

2.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到案后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 旭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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